【安全技術】起重吊裝作業基本安全規范
常州團團起重吊裝:
(1)對重大的起重、吊裝項目,必須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,經交底后方準施工。
(2)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,兩臺以上的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,起吊精密的、不易吊裝的大件,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,起重機在高壓輸電線路下方或四周工作,必須辦理安全施工工作票。
(3)起重機械應備有滅火器材,操縱室內應展設盡緣膠墊,嚴禁積存易燃物。
(4)塔吊等高架起重機,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。
(5)起重機工作應有同一的指揮和信號,指揮應用旗和口哨進行,不宜單獨使用對講機指揮聯絡。指揮職員應由有經驗的起重工擔任。
(6)起重機在開動及起吊中的每個動作前,司機均應發出信號,無關職員應離開作業區。起吊重物時,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。
(7)起重機嚴禁同時進行三個動作。當重物接近額定負荷時,每次只許進行一個動作。懸臂式起重機滿負荷時,嚴禁降低起重臂。
(8)起重機工作完畢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電,應先將控制器恢復到零位,然后切斷電源。
(9)遇有大雪、大霧或雷雨時,不得露天進行起重工作。當場地照明不足時,應停止起重作業。
(10)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,應停止露天起重作業。
(11)起吊大件時,必須綁牢。吊鉤的懸掛點應與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鉛垂線上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,嚴禁在偏位斜吊。落鉤時應防止吊件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,起重物未固定好嚴禁松鉤。
(12)爆炸品、危險品(壓縮氣瓶、酸、堿、可燃油類等)不得起吊。必須起吊時,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,并經工程師批準后,方可進行。
“十不吊”要記牢
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起重機司機不得進行操縱:
1. 指揮信號不明不吊;
2. 超載不吊;
3. 物件捆綁不牢不吊;
4. 吊物上有人不吊;
5. 安全裝置不靈不吊;
6. 吊物埋在地下,情況不明不吊;
7. 光線不足,看不清不吊;
8. 歪拉斜拽不吊;
9. 邊沿鋒利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;
10. 液態金屬盛放過滿不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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